央行收编电子支付商 将以发牌形式提高准入门槛

发布:追蝶   时间:2006-7-30   阅读:690  

来源:《财经时报》 牛丽静

   消息人士透露,央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组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其中,将确立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将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同时,央行将以发放牌照的形式,提高这一行业的准入门槛

  规模不断扩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已经进入中国央行的监管视野。《财经时报》获悉,由央行制定的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支付结算组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经最后确定,正式文件很快就将出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是指中立于网上交易买卖双方,中立于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自行建立支付平台连接买卖双方,连接商家与银行,提供网上购物资金划拨渠道的独立法人。

  即便是在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与协调监管部主任李伏安看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下的电子支付发展速度,也已远远超过银行业和监管机构的想像。

  《财经时报》了解到,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纳入央行监管体系的标志性文件。这意味着,进入央行监管体系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将由技术公司变身金融性的服务公司。

  随着这一身份的确立,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将逐渐向竞争关系转变。

  超常规发展

  自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于1999年诞生以来,近几年这一行业发展迅猛,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在不断提高,并逐步成为中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年仅为1.6亿元;2004年,规模增长到23亿元;预计2007年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目前,中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将完成款项在付款人、银行、支付服务商、收款人之间的转移,其所完成的每一笔资金转账都与交易订单密切相关,而并非像银行一样提供资金汇划服务。

  据了解,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以连接多家银行,打破银行间的壁垒,使商家能够同时利用多家银行的支付通道。

  个人在网上支付的每笔交易金额虽然很小,但是量能累积很大,这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拥有大量沉淀资金。甚至,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每日沉淀的资金超亿元。

  监管

  在社科院金融所电子支付课题组看来,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能够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将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同时,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熟悉第三方支付的专家向《财经时报》指出,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展呈现出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不相协调的是,中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还处于空白阶段。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

  在李伏安看来,虽然电子支付的技术发展很快,但稳定性能否与之匹配以及电子支付潜在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问题,确实值得监管部门在现阶段予以高度关注和研究。

  《财经时报》注意到,央行对于电子支付的发展已予以高度关注,并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

  去年10月,央行支付清算司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两次征求业界意见。消息人士透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已经最后确定,正式文件很快就将出台。

  他透露,《管理办法》将明确: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轨道;同时,央行将以发放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门槛。

  此前,《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这将大大提高这一行业的进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