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崔英杰案看死刑制度的内在悖论
发布:追蝶
时间: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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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袁启清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涉嫌杀害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街头小贩崔英杰会不会被判处死刑,是近日网友们关注的热点话题。网友们所关注的,更多的是崔英杰的命运,一个普通人的命运,而我同时关注的,还有死刑的命运,一种制度的命运。就已知事实论,该案并不复杂,崔英杰行为显然构成最严重犯罪;就法律适用论,崔很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我注意到,在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同时,网上出现了许多为崔辩护的激烈声音。对同一事件截然对立的两种态度,既折射出此案蕴涵的丰富社会学意义,也暴露出死刑的内在悖论。
世界范围内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之争陷入僵局,其部分原因是单就刑罚本身而论,双方已在所有分歧方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又无法说服对方。这也许正表明死刑绝不仅是一个刑罚或法律问题,它深深植根于更广阔的社会和人性土壤中。
崔案前后,媒体也曾报道过多起城管及其他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崔案虽以最极端的面目突然出现,却非偶然事件,而正暴露了以压制性手段进行城市管理的制度漏洞和突出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冲突;从更广阔背景论,则普遍存在的贫困、失业、歧视、教育落后、社会不公,都将催生出类似的社会悲剧。夸张地说,我们每个城市的每个街头,可能都正站着一位崔英杰。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类的行为,既是自主选择的,又受诸多社会因素制约甚至决定。同崔案一样,许多罪行既是罪犯自行选择的恶果,又与社会与制度之缺陷、弊病不可分。对这类犯罪的发生,个人与社会同样负有责任。但死刑却要求个人以生命——实质上是他所拥有的一切——承担自己、他人与社会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可以说,死刑制度存有与身俱来的内在悖论。
在伦理上,此悖论蕴含两个后果。一方面,死刑被描述为一项罪行之终结,社会便满足于由此获得的复仇快感和道德胜利,反而忽视了对犯罪之社会土壤的改良,本案中,我们也看到城管部门正通过追认烈士、增加装备来回避现行体制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它代表了彻底的、不可逆的不宽恕,因此它既杜绝了崔英杰们的改过自新之路,又杜绝了社会改造教育罪犯的矫正、修复之路,我们可以追问:即使死刑可以了却崔英杰欠李志强的生命之债,但它能偿还社会欠崔英杰的谋生之债、救助之债、人道之债、公正之债吗?
在司法实践中,此悖论则表现为适用死刑中的公正与平等问题,一方面,由于死刑的不可分性,则死刑往往体现为不同罪却同罚,如崔这样的激情杀人,可能与蓄谋杀人一样面临极刑,因而有悖于刑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同罪不同罚,例如现实中城管队员打死小贩、警察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相对于崔,亦有违死刑之平等性。因此,弱势者往往更可能被送上绞刑架。
回顾死刑的历史,可以说,没有任何其他刑罚象死刑这样既展示了人类的正义感、道德感、勇气、正直等光明希望,又象征着人类的残忍、偏执、虚伪、不宽容等与生俱来的局限。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对死刑的崇拜和迷信亦不可取。死刑在崔案中的尴尬处境,也许正有助于我们形成一种对死刑既理解又反思的批判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