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地下钱庄经营者的自我总结

发布:追蝶   时间:2007-4-15   阅读:1317  

来源:腾讯财经

“关于我们的事业” ——一位地下钱庄经营者的自我总结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我们这些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组织的俗称。我们的钱庄是一种独立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主要为非国有经济(民间经济)服务提供非正规的金融交易平台的组织。


钱庄的历史

钱庄最初出现的原由是明清两代的货币制度。明清两代都是以银两,制钱为平等本位。这样就产生了银两和制钱的兑换,于是专门从事银、钞兑换的钱铺产生了,这种钱铺不断发展,逐渐发展成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钱庄。与此类似的是欧洲在较早时期也产生过以兑换为业的“金匠业”,而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匠业”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然而,随着制度的变迁和新中国的成立,钱庄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以后,开放之后,这种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又大量的出现在农村及城乡结合地带(尤其是江浙地区),并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而存在着。

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大量发展,较早富裕起来的企业主组成摇会或抬会,一般十至十五人一会。由一位需要资金的人主动邀请若干亲友组成一会,抬会成立后,约定一定时间,到期举会一次,每次聚会筹集一定的款额,轮流交给会员中有需要者使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抬会组织中的企业不再需要以互助的形式来发展。于是,由若干个企业主将这笔钱投入于需要资金的其它中小企业,并定期收取利息。现在的钱庄就这样自然而然形成了。


钱庄的业务和生存之道

我们钱庄的业务范围很广,几乎囊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从高利存贷款、票据贴现到私人非正规的外汇买卖,再到投资银行业务,种类非常齐全。当然也会有少量业务与洗“黑钱”相关。 但是客观来说,我们钱庄经营业务还是以高利存贷款和私人外汇买卖为主。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事实上,在钱庄高利存贷款有三种不同的借贷,一种为友情借贷;一种为灰色借贷;一种为黑色借贷。此种分类标准是依据利率的高低及经营性质决定的。由于第一种所占份额极小,故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后两种借贷。钱庄以比银行的高出一倍以上的存款利率从周围乡村和城镇的资金富裕者手中吸收过来,而且有的还实行复利制度。与此同时,钱庄以平均高出同期银行4倍以上的贷款利率贷给资金临时发生困难的附近的农民,个体户和民营中小企业主,最高的甚至达到月息30%。正是基于前者,据估计目前浙江全省约有3000亿元左右的民间闲散资金在金融机构的体外运作,其运作渠道除股市投资和民间个人借贷外,相当一部分则是投向钱庄,形成了这些钱庄的资金供应来源。对借款对象而言,尽管利率很高,但是借款手续便捷。由于基本上是短期借款行为,所以仍然受到借款人的青睐。

高利存贷款业务本质上是适应市场资金短缺的行情出现,其存在首先是弥补了前几年国有银行从基层撤点后留下的业务空间,同时给人们提供了高利息的存款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成为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融资难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其次,钱庄的存贷款手续简洁便利也是钱庄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其服务比起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有某种优势:钱庄有良好的信用,营业时间长(有的24小时营业);服务态度也是比较好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品种也很多(存款利率有一月以下的档次)。客观地讲,钱庄存贷款业务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有力挑战,这种竞争压力理应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促进剂。

钱庄当然存在着消极作用,如果不加以监管,一旦发生问题,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动乱因素。这一点我们自己也不予否认的,但这些消极影响应该不是我们钱庄对社会所有的“贡献”。沿此思路思考,我们或许能够理解:面对政府全力打压,地下钱庄仍能长期存在并兴旺的原因。所以对于钱庄,还真的不能简单地以“黑色、黑金”斥之。说到底,是市场的现实需求为我们提供了足够的生存空间。

关于洗“黑钱”,我们坦言确实存在于部分钱庄的经营中。利用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赃款交给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钱庄的海外(境外)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钱庄的经营者则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利。

客观理性地来说,钱庄业务中的洗“黑钱”的确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期,贪污受贿,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比较多,这些活动所得来的钱财急需一个场所或途径加以“漂白”,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另一方面洗“黑钱”因为违法而使其利润丰厚。于是这项业务就应运而生了。

因此,但要打击洗“黑钱”业务,恐怕要从根除其土壤入手:国家首先应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尽力杜绝国内“黑钱”的生成。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防止国外“黑钱”的流入,造成国内的金融混乱。

至于钱庄私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目前金融基础还比较弱,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上不可自由兑换。钱庄外汇清算方式具体情况如下:在境外、境内各设银行账号,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清算系统。其主要操作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钱庄或汇到钱庄指定的银行账号上,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计算出应支付的外汇的数量并通知其在境外的合伙人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钱庄在境内外之间采取轧差清算,当外汇头寸不足时,钱庄再通过“换汇专业户”兑换后汇给境外合伙人。

我们承认此种外汇买卖不但非法,而且会造成我国的大量外汇流失,对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很大麻烦。但如果政府对此不从制度改革,例如,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行国有银行贷款制度改革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入手,结果只可能是屡禁不止。


民营银行——我们期盼的转型之路

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既是合理的。”但是合理并不一定是合法的。当在现有规则下别无选择的时候,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对规则进行选择。钱庄就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虽然在现行法律这一规则下没有如此选择的权利。

我们从金融监管当局一味地进行高成本,低效率的打击“成果”——即我们的钱庄规模和业务种类范围都在市场的需求中不断扩大,中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要根据实际情况,顺应历史趋势,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治理钱庄,并最终使之转型为民营银行。换句话讲,钱庄能在未来发展为合法的民间银行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具体的操作步骤可以这样选则:通过立法和修改现有法律准许主要从事高利存贷款业务的地下经营的钱庄合法化为民营银行,同时加强监管力度;而对那些主要从事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业务的地下钱庄加大打击力度,予以坚决消灭;最后等到我国经常项目实现完全的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的开放后,非法的外汇买卖业务就会自然消失;同时也要加强国际合作,遏制全球化的洗“黑钱”运动。这样,各钱庄会对不同业务的经营风险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在各自风险承受的范围内,一部分地下钱庄就会主动浮出水面成为民营银行,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开展业务;而另一部分地下钱庄虽然没有浮出水面,但是它们会变得更加孤立,这样就可以达到分化钱庄的目的。


钱庄转型后理论问题的思考

钱庄转型为民营银行后一定需要系统的管理和制度规范,只有这样才可能生存并获得发展。我们可能需要思考以下问题:

(一)利率的制订

利率的制定是钱庄合法化为民营银行的核心内容。其原因在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一般只规定基准利率,至于金融机构具体选择多高的存贷款利率,则是金融机构自己的事情。每一家金融机构有着自己的成本结构,政府在这方面缺乏信息,它所要做的是引入竞争,鼓励信贷机构的多元化,实行审慎监管。金融机构所要做的是根据成本和风险定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包括存贷款服务和中间业务服务。

在目前情况下,央行可以引入真正的基准利率制度,完全放开贷款利率,允许存款利率在一定幅度内自由浮动。这样,地下钱庄合法化为民营银行后的利率行为只要不超过我国有关“高利贷”利率规定,就无需因利率的太高而定性为“扰乱金融秩序”。因为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无论如何放开贷款利率,金融机构都不会轻易与基准贷款利率拉开太大的距离。(这样做会导致贷款客户“退出”和转向。)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为了防止大型金融机构通过大幅度拉高存款利率从而封杀小型金融机构,或者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周转不善时铤而走险过分“高息揽存”,可以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实行在一定幅度内的自由浮动。

(二)监管问题

钱庄的转型为民营银行必然伴随着银监会对它的监管。监管不是说要禁止地下钱庄的进入,而是实行核准制,设置最低准入条件。一旦条件合格,即予核准进入。比如经营区域限制在某几个县市内,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等。

监管的另一方面是审慎监管,对钱庄而言,主要是官方监管。银监局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钱庄转型为民营银行后的业务进行监管,依据法律规章监控其资产负债状况、不良资产状况及其退出等。并要求其提供期限更短,内容披露程度更高的财务报告。同时为了维护其经营的安全性,可以提高它的法定准备金率。从金融业长远的发展来看,我们还应该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这不仅是发展民营银行的需要,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和制度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该制度不仅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们还可以藉此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引入完整的退出机制。

(三)新业务的拓展

钱庄的转型为民营银行并不否定其可以经营其它合法的业务,诸如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尤其是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而且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在银行业的盈利比重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钱庄转型为民营银行后进行混业经营,以提高其竞争力。

(四)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

由于我国法律上不承认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的存在,事实上也就没有相应的准备金的规定了。当钱庄转型为民营银行后,必然要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这样也可以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私营金融市场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至于法定准备金的高低则可以比照国有银行缴存的比率,在此基础上在高一些,因为钱庄这样的金融组织的风险性更高一点。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稳定私营金融市场,也可以为中央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