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卖货拟取消工商登记 限自用且非营利

发布:追蝶   时间:2008-3-6   阅读:1441  

来源:北京商报 李欢欢

  北京市工商局昨日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稿》中规定,在互联网上出售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可不经过工商登记,直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据了解,《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并未发布网上开店相关的登记、监管措施。

  对于个人开网店需办营业执照这条规定,去年《条例》出台时曾引起很大争论。一些消费者表示,将一些不用的节日礼品拿到网上交易,办理营业执照显得不必要。

  此次,个人网上销售自用物品可不注册登记的规定,则是《条例》的重要补充。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稿》对个人无需登记的条件中,自用物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还需做进一步的细化。

  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网上店铺数已达50多万个,绝大多数个人网店都没有营业执照,而每天都会有新开的店铺和倒闭的店铺,很难严格执行,而且这还将会给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稿》还提出了一些可不用工商部门登记、直接从事网上经营的条件。《意见稿》规定,已登记注册过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可不需登记注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另外,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需再登记注册。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规定,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如果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范围的,则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意见稿》表示,经营者可以将网店的经营地址注册为住宅,按照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的相关规定操作。

  《意见稿》还规定,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商务网站、网上商店等公开信息,同时,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核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

  据了解,该《意见稿》的征集活动将持续到3月12日,公众可到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千龙网查询《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