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反垄断第一案”彰显标本价值

发布:追蝶   时间:2008-8-3   阅读:1429  

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 李记

据8月2日《新京报》报道,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公众审视“反垄断第一案”时掺杂着失望与欣喜。失望的是,“第一案”没有将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推上“审判台”。欣喜的是,“反垄断第一案”可能彰显的积极意义和标本价值,并不比“审判”垄断企业弱。从报道可知,四家公司在诉讼中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涉嫌行政垄断。但国家质检总局在回应中,否认了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是单纯防伪产品的说法,可以看出,质检总局必将以其强势的话语地位,极力辩驳四家公司对它进行的各项诉讼,并尽力将可能的惩罚降到最低限度。以此观之,“反垄断第一案”必将是一个艰苦博弈的过程。

对反垄断法相关执行部门而言,因为现有的反垄断法,本就是在各方利益博弈妥协基础上出台的,存在有各种先天不足;相关细则出台的滞后(40余个配套规则当前无一出台),也必将为该次裁决增加“技术”难度和不确定性。基于此,对于“反垄断第一案”的裁决,考验着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心和勇气。

“反垄断第一案”的裁决体现出来的标本价值,不仅是时间节点上的意义,更是一种新法发展走向、进程的脉络。一部新法在施行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地通过具体案例的磨砺和碰撞,才能完成不断的自我修缮———渐趋实现从法律条款完善到细则修订健全、从执行部门责任明晰到监督体系完备构建、从逐渐剥离部门利益掣肘到逐步消除垄断企业市场垄断的进程。与此同时,也只有不断地修善,新法才能不断接近预期的正义愿景。对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