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同命同价”获赔50万

发布:追蝶   时间:2008-9-15   阅读:1369  

来源:新华网 郑良(福州)

9月15日专电 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厦门务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厦门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周某。林某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

吴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868元。

林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林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厦门务工、居住、生活,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