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与现行对照:放松管制修补漏洞

发布:追蝶   时间:2006-1-11   阅读:78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17:21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余力

  公司法,主要包括“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两大主题。

  关于资本制度,草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50万、30万、10万一律降低到5万,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仍为1000万元,但设立时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需经证监会批准,发起人在缴足注册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在两年内缴足。在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上,增加知识产权、股权为出资方式,同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成立独资公司不再是国有企业特权。

  这几项的修改遵循使公司设立更加便利、门槛更加降低这么一个原则。放弃了不必要的管制,公司设立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

  对转投资的限制由累计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0%提高到70%。这一改动仍略显不足,据悉,一种建议是写上“或由公司章程决定”。这一改动的意义在于承认资本追逐最大利润的本性,及公司投资决策的自主权。

  在融资安排上,上市公司的门槛由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打破不得回购股票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公司股票,用于内部职工激励;允许一般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打破国企发债的特权。

  上述关于资本制度的修改,主要为“放松严苛而不合理的管制”,体现了鼓励投资、增进经济活力的立法意图。

  而关于治理制度,更多则着意于修补漏洞,对各方利益予以均衡保护,鉴于现行法条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同样不足,相关条款的修订尤为引人瞩目。

  草案中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赋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明确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与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诉讼机制,允许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的诉讼)等。

  草案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规范了其独特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但多位学者认为,为避免独董制度目前存在的花瓶现状,独董人数在比例上应超过公司董事的一半。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显示了立法者力图抑制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套取上市公司的恶行,被认为承认了国际通行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