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追债

发布:追蝶   时间:2006-1-11   阅读:7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 18:19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邬静那,李媛

  编者的话:

  让财产“动”起来

  年关到,追债忙。在商言商,债,恐怕是每个在商场中打拼的人心中“永远的痛”。而年终追债似乎也成了企业不得不承受的负累,甚至培养了一批以此为业的阶层。细想想,其实债的形成不能不追溯到企业的“信用”问题。个人也就是自然人欠了钱,不还,还有个脸面问题、舆论问题,而现在的“法人”可不把欠债当回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不欠债似乎就觉得不舒服。自然人欠了债可以执行,甚至强制拘留,但没听说哪个“法人”因欠债被抓进去的。

  当然,这跟我们现实的经济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一方面,目前中国经济整体还处于生产过剩、无序经营阶段,你不做有人做,付款期可以30天,60天,90天……而且,不还钱对企业的信誉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另一方面,追债成本非常大,如果不还钱就起诉,反而让别人不敢跟你做生意,所以很多人都是不愿意对簿公堂的。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连锁效应,你欠我我欠他,现在甚至一些本来信用不错的外国公司到中国久了,都深谙此道,开始拖欠货款了。

  但是,债最可怕的地方就是阻碍了财产的流转,而《债权法》的本质就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说《物权法》的重心在于维护财产“静的安全和效益”,那么《债权法》的重心就在于维护财产“动的安全和效益”。只有财产流转起来且流转得安全才是企业生存的基础,特别是对目前众多的中小企业,这一点尤其重要。而中小企业由于实力有限,往往不具备抵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一些经验丰富的律师那里,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对于证据的保存等风险的防范做得还是不够。看看律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流程提出了要求,对一些原本不应该造成的损失的防范,恐怕有时比拓展新的生意更加重要。

  话说回来,毕竟年底,追债还是一件很重要而且不得不干的事,然而“兵贵胜,不贵久”,如何能够以逸待劳,不战而屈人之兵,请看本期专题——《年关追债》。

  防范篇

  烂账形成的5种方式

  一、因为合同引起的。多见于委托生产合同。这种情况又可以分成委托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之间根本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对生产企业完全不利。由于中国的制造业发达,而同类企业之间的主要竞争手段就是价格,因此很多委托方根本不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另一种情况则是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却极不平等。比如,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全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因为“船公司”的越权。多见于货运代理合同。所谓“船公司”,就是货运代理公司,生产企业一般把提供给特定客户的货物寄放在船公司,船公司和委托生产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非常密切。因此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一些船公司在委托企业没有提供提款单的情况下,就擅自把货物给了对方。而此时的委托方并没有把货物款项给付被委托企业。而如果生产企业向船公司提出异议,船公司会以委托方只是拿了回款单,即委托生产企业打给生产企业一部分生产款项之后的单据为借口,推托这是委托方和生产企业之间的纠纷。

  三、委托生产企业以质量为借口,拒不付尾款。这种情况更多地发生在外贸加工企业中。有些委托生产企业在货已经到了海外的情况下,说发现不良品,以此为借口不付款。

  四、因为知识产权造成的。这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现象。比如企业加工生产一种灯具,图纸、商标都是由对方提供的。生产完之后接着来了第二家,企业发现这家企业的产品无论是外观设计还是商标都和前一家非常相似,而前面一家是“李鬼”,后面一家才是“李逵”。

  五、因为企业内部高级人才跳槽引起。高级人才跳槽时可能会把客户信息都带走,包括生产资源、客户信息以及收货渠道等。中国企业内部和客户的联系往往是单线的,了解这些信息的人一走,企业不仅丧失了和其掌握客户的下次合作机会,同时这些客户委托生产的款项也往往成了无头债。有些企业甚至连客户的联系方式都找不到。


  技巧篇

  追债连环计

  第一计:未雨绸缪 自保而全胜

  企业要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一般大型的、规范运作的企业都会提供完整的格式合同。而对于那些有合作诚意,但还没有建立规范流程的合作伙伴,企业首先应该从自身规范做起。

  发生合作关系时,可把每一环节和步骤用书面方式记录下来。比如接受订单时,如果对方不愿签订合同,不妨让对方以传真或信件方式告知合同具体内容;出货时,也可传真给对方,并要求对方签字后回传;出货之后,以书面形式确定货物型号、批量、质量、具体地点、单价以及总价。这样做只会使对方认为很专业,并且对最后提供的货物感到放心。同时传真和书信都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如今企业越来越看重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下,制造企业接受订单时必须尽最初的审查义务。比如,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证据、商标证书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律师特别提醒:欠条比收货单有利

  对方如果给出收货单或欠条,此时“欠条要比收货单有利。”徐敏律师说。因为收货单上只写明了日期以及收到多少货,对货物质量并没有明确的标识,是日后容易出现麻烦的地方。但欠条上写的只是对方欠多少钱,并不涉及产品质量等因素。

  在对方拖欠款项也不愿意给欠条、生产企业又不想断了合作关系时,可以采用对账方式。比如截至什么时间、具体欠企业多少钱,让对方确认后回传。一般一个月以上的账目就可以做一个确认。所有的该类资料都要统一整理,放在专门的档案文件里以备万一。

  第二计:不战而屈人之兵

  出现债务纠纷后,诉讼实际上是所有救济手段中的底线,很多人都陷入了“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丢了买卖”的尴尬境地。因此,债务纠纷中首先要搞清楚,企业的目的是以最快时间、最小损失获得最大回报。

  欠款可分为有钱不还、无钱可还,还有就是双方确实存在矛盾。对于无钱可还的情况,不妨双方协商达成一个还款计划,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

  律师特别提醒:把债权变成股权

  追索过程中,可采取一些双方都满意的方法,比如把债券变成股权,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还介绍业务给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一旦“缓”过来,第一时间应该还钱,这其中,律师是一个沟通者的形象。

  第三计:以智克力 先胜后战

  对于企业来说,打官司并不是去趟法院那么简单,要做很多准备工作。

  首先要确认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有些案子看着明明是企业有道理,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只能眼看着损失发生。

  其次看证据是否清晰,能不能用。如果不能用,就一定要事前补好。在没有诉诸法律前可能还有机会补充,一旦对簿公堂,机会就渺茫了。如果对方不愿意合作,那么一定要寻找方法留下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形式,当然,这需要公证。其三,还要选择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进行诉讼。毕竟,熟悉的地方会减少很多麻烦。

  律师特别提醒:何为“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约定还款时间开始之后的两年以内。如果对方没有打欠条,那么必须有明确的证据确认追逃开始的时间,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事实。企业可以挂号信方式、传真方式要对方承诺,如果能把这些物件进行公证自然是更有说服力。

  第四计:因势利导 借力打力

  现实中,即使赢了官司,执行仍不到位的现象很普遍,就是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人手有限,也很难做到每天都盯着债务人,找出被隐匿的财产。

  对于债权人来说,尽管有提供隐匿财产信息的义务,但是经常是债权人没有精力和技能去做这件事,同时还欠缺行使调查的权力。

  律师特别提醒:执行不力的情况下,求助律师

  事实上,面对执行不力的情况,有些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债权人寻找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因为律师有一定的行使调查的权利。工商所的注册登记、房屋管理局、税务局等信息对律师是开放的,对私人却是封闭的。

  第五计:兵不厌“诈”

  记者从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听到过这样一个故事,是某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债时使用过的技巧,其中机巧,或可借鉴。

  A公司8年前从银行拿到一笔3000万元贷款,当时由于涉及一个国家支持的课题项目,该笔贷款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抵押或质押手续。公司用起这笔钱也“如沐春风”毫无顾忌,除了每年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甚至淡忘了这笔钱的出处。事实上,贷款在5年前已到期,利息支付也在5年前停止了,只是贷款因各种原因没有还回。

  A公司老板回忆:“几年以来,银行方面没有人来追讨过这笔债务,由于公司经营一直红红火火,银行方面甚至还有人找我们谈是不是可以再贷一些款。但一年前,忽然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找到我们,说银行把我们的3000万元贷款债权已转卖给他们,但他们此行的目的并不是来催讨这笔债务,而是希望通过‘债转股’成为股东。除了获取股东收益外,他们承诺并不介入公司的内部经营。”

  “我当时想,可能是看好公司的经营状况吧,更何况我从银行核实的结果与他们说的完全一致,于是,就在他们准备的有关‘债转股’的书面申请文件上签章了。”(记者加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进行“债转股”必须申请国家的批准)”

  可谁知,没过多久,A公司收到该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纸起诉状,要求归还3000万元贷款。于是该老板急忙打电话给那家资产管理公司,问不是‘债转股’吗?怎么一下又起诉了。对方告诉他,“‘债转股’国家不批了,我们必须把债追回来,只能起诉。”

  律师特别提醒:这是对方耍的手段

  这笔贷款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方已经失去胜诉力。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笔死账、坏账,而对A公司来说,是完全可以不还的。然而,当银行把这笔死账/坏账卖给资产管理公司时,这些公司是费了脑筋的,而“债转股”正是他们煞费苦心想出来给A公司下的套,当A公司老板在“债转股”的书面申请文件上签章时,等于他又重新承认了他们的债权。兵不厌诈,商家也一样。关键是你使用时的分寸、火候与对象。

  (律师支持: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敏)

  法律故事篇

  之一 代位权“破题”

  小云的“三角债”

  丽丽和小云是闺中密友。

  小云打理着自己的窗帘生意,而且一做便不可收拾。几百人的布料加工厂,数十人的设计工作室,最有特色的是她的多层次销售渠道,商场、专卖店、大卖场,包括经销商都是她的销售对象,因而她的窗帘总是供不应求,一销而空。

  然而问题恰恰就出在她的多层次销售渠道上,一天小云在电话里告诉丽丽:“完了,心情灰暗到了极点,不见到窗帘还好,见到就郁闷。”

  细问才知道,原来是一个做窗帘经销的女人,买走了小云近半年的窗帘产量。小云说:“最重要的是她的理念跟我完全一致,人又很爽,货还没发就给了我30%的预付款,所以我就抓紧生产,还尽量帮她选好的面料、款式,货一批批地发出,但直到交割尾款的时间都过了,还没收到她的第二笔货款。”

  “她总是说女人做生意不容易,而且走的又是一条窗帘经销的新路,难免遇到回款难题,请我谅解。但现在的情况是我再谅解下去我就得破产。”小云真的遇到麻烦了。

  丽丽想这时候,作为好友可不能袖手旁观,“那个女人现在回避你吗?”

  “还没躲,但我一找她,她就向我哭诉别人也欠她的钱。”

  “那好,我跟你去找她谈。”丽丽说。

  第二天中午,丽丽拉着小云见到了那个女人,在办公室里,她还照常哭诉她的难处。

  “你说别人欠着你的货款,有凭证吗?合同或欠条都可以。”丽丽问。

  她看了看丽丽,有点诧异或者是惊疑,小云及时补上一句:“你卖给别人的价钱是多少跟我无关,我只是看看我的货款有无追回的可能。”

  女人点点头,从办公柜内搬出几个大档案袋,“这是我卖给商场的合同,都有签章,而且还有进货的质检证明。全都在这儿了。”

  所幸,她的客户还都是有点小名气的商场,丽丽心里有底了。“它们不会没钱的,债款已到期,你为什么不多要几次呢?”

  “去要了,但他们一致的回答是商场进货很多,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们体谅。还说再这样催款,下次就不进我们的货了。你想,我好不容易打通关节上了路,我也怕呀。”

  “我能复印一份带走吗?”

  “行,行”看丽丽并不跟她要钱,她如释重负,赶紧让秘书去复印了。

  抱着一大摞厚厚的复印件丽丽回到了小云的公司,从合同中选出了五家声望最大,同时也是购买窗帘量最多的商场,算下来,它们欠那个女人的货款正好够还小云那70%的尾款以及延期支付的滞纳金了。

  于是,丽丽草拟了五份催款通知书,言明利害,并指出:“由于那个女人的公司怠于行使对贵商场已到期的债权,使她的公司不得不一直向小云的公司拖欠债务,并造成对小云公司的损害,因而希望贵商场在五天内妥善解决这一‘三角债’关系。否则,小云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贵商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将对贵商场造成两大不利:一是一旦起诉,接近欠款1/3的诉讼费用将由贵商场额外承担。二是本次诉讼将知会各大新闻媒体,作为‘法律科普’提上本公司的公关议事日程,我想这样做不仅会有损贵商场的声誉,而且其他债权人可能会一并起诉,‘群起而攻’,岂不更糟。”

  想着这几家商场不敢不还钱了,喜滋滋的丽丽迅速地把五份催款通知书传真给了五家商场,并安慰小云放宽心,睡大觉好了。

  傍晚,丽丽的丈夫屈律师回来了,丽丽向他讲述一天发生的事情。

  “小姐,你忘了,代位权是需要法院确权的,要行使代位权,你必须向法院起诉,这样商场才可以直接向小云进行清偿。如果直接还给小云,那个女人以后不承认了,说她只出具了债权证明,但并没有进行债权的转移,再去向商场要债怎么办?商场从法律角度上讲还是有义务还的,当然也有权利再向小云追索,小云再向那个女人追偿,这岂不是乱了?”

  另外,如果商场把钱还给了那个女人,那个女人就一定把钱还给小云吗?她会不会还欠其他人的债呢?其他像小云一样的债权人同样有权索要呀,那你们辛苦半天可就真成公益劳动啦。”

  一席话把丽丽惊醒,“那我们该怎么办?”

  “要么向那个女人要求债权转移,要么直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哪个办法更好?”丽丽开始虚心求教。

  “从私利角度看,当然是债权转移最好,这样不但节省诉讼费用,时间上也迅速。”

  “那还有非私利呢?”

  “那就是从公益角度出发,一边进行代位权之诉,一边在媒体进行宣传,说不准对减少社会上的‘三角债’还大有益处呢。”屈律师笑着说。

  之二 撤销权“释义”

  你的债务人破产了怎么办?

  经历了“代位权之诉”,善良的小云一下聪明了很多,当然“心眼儿”也多了不少。

  一天,她忽然问丽丽:“如果我的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了他的财产,然后准备宣告破产,我该怎么办?我能越过我的债务人直接向‘无偿或低价获取他财产的人’追偿吗?”

  丽丽告诉小云,“这个时候,你可以依‘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应限定在你的合法债权到期之后。”

  “如果债权还没到期,但对方却准备宣告破产了呢?”小云穷追不舍。

  “如果债权还没到期,你首先要做的就是中止合同的履行,例如你正在向对方发出的货物可以中止供应,这在法律上叫做“不安抗辩权”,是受到保护的。其次,如果对方真的要宣告破产,你就要注意收集对方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的证据,在对方进行破产宣告期间,向法院提出撤销权之诉。”

  “这有点儿像‘代位权’,就是说在第三债务人(也叫次债务人)破产场合,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丽丽向小云补充道,“但有一点儿跟‘代位权’不同,‘撤销权’并不是直接受偿的,你不能越过你的债务人直接受领第三债务人返还的财产。就是说,第三债务人交付的财产要首先加入你的债务人的总财产,然后由你的债务人向包括你在内的全体债权人清偿。”

  “它解决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你的债务人在进行破产宣告时,如果他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就只能按比例地分配他的财产给大家。”丽丽接着说。

  “噢,我明白了。”小云连连点头,但困惑的表情马上又浮现在她的脸上,“我记得在‘代位权之诉’中,你帮我查找的是与我的债权刚刚相等的第三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在‘撤销权之诉’中是不是我也只能行使我债权范围内的‘撤销权’?”

  丽丽不得不和盘托出,“这也是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的一点,代位权只能涉及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本人的债权,而撤销权的效力效围遍及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与上面提到的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也是一致的。”

  “那是不是我的债务人的所有低价处理的债权我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呢?”小云依然不依不挠。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不可以被撤销的,当然也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包括: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涉及财产权益的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等。”

  “如果真的感兴趣,就找本书自学吧。”时间已晚,丽丽不得不“狡猾”地找机会脱身告辞。

  之三 拨开“法人”迷雾

  别拿“有限责任”说事

  10年前,王泉辞去公职,凭借与一些工程公司的良好关系,做起了包工头,分包到的项目虽不多,但还挺实惠,很快买了新房,配了新车,当然做生意的胆量也就越来越大。

  2003年,王泉接到一个大订单,承包某建筑公司下面8000万元的工程,只是有个额外条件,需事先垫资1000万元,王泉想想,觉得这么大的工程,利润又不低,狠狠心,开始干了。

  然而,垫资款快用完时,对方便派律师过来谈,说公司现金吃紧,问王泉可不可以采用向原料商赊购的方式进料,先施工,等公司周转过来,费用一定支付,当然还把合同总价款给王泉提高了10%。

  王泉想,如果这种方式行得通,也还可以,不就是卖自己的信用嘛,就值800万元。这么好的事儿哪有不要的。于是,王泉又开始试着以自己的名义向材料商赊购,果然由于自己生意越做越大,业内也有了信誉,王泉轻而易举地就把工程所需的原料全部赊购回来。

  半年之后,工程仍在进行中,然而东窗事发。因为该项目涉嫌违规用地被查处,工程被迫停工。没办法,王泉只好找到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前期垫付款、赊购合同款及相关的违约费用。嘈杂混乱的建筑公司内,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管事儿的,对方却说:“开发商自始至终也没付自己钱,所以自己没钱。”

  王泉抱着一线希望找到开发商,希望开发商多少给予体恤,把成本拿回来,然而,开发商却说:“我们早就向该建筑公司支付了70%的合同款,剩余尾款是在工程完工之后给的。”

  被踢皮球的王泉不得不返回建筑公司,这时管事儿的人(建筑公司的大股东)早就不在了,剩下一个行政秘书应付他,自然是不置可否。

  王泉急了,他找到开调查公司的朋友刘峰说,“这事儿交给你了,帮我查清楚,我死也得死个明白。”

  一个月后,刘峰拿着调查结果来找王泉,王泉傻眼了。

  原来,该建筑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虽然确实收了开发商的70%货款,但该货款早被建筑公司投资设立了“丁公司”,而“丁公司”因经营不善也已在破产边缘。查到建筑公司的投资人,分别是“乙公司”和“丙公司”,两个公司的大股东又都是“甲公司”,“甲公司”的大股东叫张朋,占98%的股权。

  “这么乱的关系,看来想死个明白也不容易了。”王泉有点气急败坏。

  “你先别急,问题就出在这复杂上。”刘峰摆出一副势在必得的样子。“我后来发现,这几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都是张朋,他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实际都是空头公司,实际上不做任何业务,只起隐蔽作用,建筑公司只可以接单,甚至还拿到了国家建设部的资质,但它接单后并不自己做,而是分包出去,由分包商垫资完成,而自己收受的合同款却都原封不动地打到‘丁公司’,‘丁公司’的业务自始至终都在赔钱,好像做事儿从不考虑成本。”

  “以我的估计,‘丁公司’是张朋的洗钱工具,好把工程款洗到他个人的腰包里。”刘峰得出了结论。

  “我明白了,罪魁祸首是张朋。但我的直接合同方是该建筑公司,它是有限责任,我怎么才能起诉到张朋?所谓‘洗钱问题’毕竟是你的估计嘛。”王泉显然是豁然开朗,但并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这就是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英明了,早在数年前他们就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如果有人恶意利用法人身份,以达到为个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目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越过该法人,直接向该法人的股东自然人进行追偿。涉及严重欺诈行为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噢。”王泉如释重负,“那我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这样可能会快些。”刘峰建议。

  ……

  王泉按照刘峰的建议不但追回了欠款,还获得了一定的补偿。

  之四 诉前保全

  找机会封存他的“固定资产”

  2006年的第一场雪,比以往时候来得更晚一些。北京火车站,灯火通透、人来车往。燕子目送老公消失在茫茫人海,心中默默祈祷:保佑他追债成功。

  自从老公下海创业,追债已经成为他最重要的工作,就拿这次来说吧,几千套电子元器件都已保质保量交货了,事隔一年半后,却还有30%的货款没有追回。于是,从北京到长春,整整八小时的车程,燕子的老公足足跑了六七趟。

  但有时努力与成功并非必然的正比关系,追债这件事儿上尤其如此。果然,第二天燕子老公打回电话,“这一次我长了心眼,没有直接闯进去要债,找机会跟下面员工聊,你猜怎么着,对方正在搬家,事实上整个三层的营业区搬得只剩一层了。他们说老板要到国外学习,甚至还开玩笑问我要不要买他们的办公楼?你说怎么办?”

  其实,燕子早就跟老公建议过,既然对方有固定资产,那就起诉,几百万的货款又不是小数目。可她老公总说:你们学法律的拿刀拿枪,动不动就起诉,不适合做长久生意。生意讲究和气,我让一步,理解一下,时间久了对方也会支持一把。其实,燕子明白,老公一是怕断了这条销售渠道,另外也担心地方保护,诉讼之后未必能执行。

  可目前的状况已不容多想,燕子告诉老公,立即到这家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至少要留住对方的房产,否则“人财两空”,讨债可真就无门了。

  “诉前保全,那我是不是要先通知对方公司?”燕子老公显然急晕了。

  “法院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后会通知他们,现在你要做的是保密。免得对方一急,低价转让迅速到房管局做了转让登记。这一招叫做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燕子向老公解释,同时告诉他准备好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和可担保的财产。

  “合同、欠条都在我手里,你帮我到银行出具一份财产证明吧!”看来,老公已下定决心用燕子的“尚方宝剑”了。

  “还有,你最好收集一下对方搬家,售房,也就是转移财产的证明,拍照、录音都可以,当然有证人最好,书证也行。”燕子一点点地嘱咐老公。

  由于准备充分,保全裁定很快下来了。燕子告诉老公,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保全就会被解除了。

  从没打过官司的老公,被燕子急风骤雨地催着,居然也上了路。三下五除二,胜诉判决就下来了。判决执行时,不出所料,除了这栋办公楼,对方账上已了无资产。

  回京后老公很开心,奖赏了燕子一把,并戏称“御前法务官”。燕子也开玩笑,“看来地方保护主义在本官面前也不敢现身了吧?”

  如果不是及时的诉前保全,恐怕燕子老公的债权也就随着“有限责任”的东风在东北大地消失殆尽了吧。

  “债”的游戏法则:不同时期的不同策略

  ●签订合同前要懂得规避:如债的担保,抵押、质押等

  ●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善用:不安抗辩权

  ● 要债过程中:协商要刚柔并济,要善用催款通知书

  ● 善用律师协商,双方各请代理律师出面,律师因为希望案件尽早结束,往往能说服当事人折中妥协

  ● 如果作为供应商,你有足够的实力,可以向债务方中止供货,甚至转而供应其竞争对手,向其施加压力

  ● 不上台面的“计策”有时能见奇效:这就要拉拢对方的财务主管或相关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贿赂的嫌疑

  ● 拉你的债务人共同参加某个商会,或利用共处某个组织的情况下,暗示其信用危机,债务可能在微妙中获得解决

  ● 如果进行诉讼,要善用诉前保全,当然收集证据/调查对方可执行的财产都是关键环节

  ● 巧用代位权与撤销权

  ● 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策略:“揭开法人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