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发布:追蝶   时间:2006-1-31   阅读:1139  

内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达398.42万户,从业人员5565.0万人,注册资本总额54295.0亿元。与上年同期比较,这三项指标分别增长了19.29%、18.05%和28.83%。2004年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365.13万户,从业人员5017.3万人,注册资本总额47936.0亿元。同2003年年底比较,这三项指标分别增长了21.47%、16.7%和35.78%。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两位数的增长是在持续了15年之后、基数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实现的。

一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如果以党的重大方针和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划分标准,那么,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可以判断,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成长阶段。这个崭新的成长阶段,有几条被全国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极其重要的显著标志,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即私营企业主阶层经济地位重要,政治地位明确,法律地位确立,政策措施制定。下面对这四条重要标志,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经济地位重要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重大方针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强调,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就奠定了它的法制基础,具有必须执行的严肃的法律效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层意思是强调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只要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落实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政治地位明确

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即他们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问题,人们一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是究竟采用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有人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唯一标准来进行判断,这样得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还有人认为,不能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私营企业主阶层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但是,他们提出的标准缺乏依据,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确立新的判断标准。在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吸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2001年7月1日提出,2002年9月经过十六大的完善,逐步形成了新的判断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三看”标准。

众所周知,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一个人政治上是否先进,就不能简单地用有没有财产和有多少财产作为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做的贡献。根据这个“三看”标准判断,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明确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可以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可以报考公开招聘的国家各类公务员。2003年3月,十届二次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地位确立

这次《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目前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几经修改的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同等保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物权法的直接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制定物权法,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建设者和各类企业的物质利益,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珍惜财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四)政策措施制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宪法修正案》的要求,切实解决私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制定并于2005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私营经济的第一份文件,其作用极其重要,其意义极其深远。《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为:第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二,从放宽市场准入、改善金融服务、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制度,改进方式,提高水平;第三,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四,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五,强调政策的连续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财税支持、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

这些重大社会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使得自私营经济产生以来一直困扰人们特别是当事人的三个重要问题,即: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私营经济所占比重多大为好;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政策上、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解答。理论和政策一旦被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推动着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着私营企业主阶层进入一个崭新的成长阶段。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新阶段的成长特点

我们将从阶层队伍、经济实力、社会贡献、内部结构和地域分布等五个方面,分别描述私营企业主阶层进入新阶段的发展特点。

(一)私营企业主阶层队伍扩大,综合素质和社会地位提高

在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中,私营经济增长速度最快,且呈加速度的发展态势。1988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接着,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登记注册工作。从登记情况看,私营企业呈现着越来越快的加速发展态势。我们把1989~2004年的发展数据,划分为首尾相接、每段6年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由1989年的9.06万户增长到1994年的43.22万户,6年增加34.16万户,平均每年增加6.8万户;第二阶段,由1994年的43.22万户增加到1999年的150.89万户,6年增加107.67万户,平均每年增加21.53万户;第三阶段,由1999年的150.89万户增加到2004年的365.1万户,6年增加214.21万户,平均每年增加42.84万户。第三阶段每年增加的户数分别是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每年增加户数的1.99倍和6.3倍。

随着私营企业的加速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也以惊人的速度成长着。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即私营企业投资者)首次突破1000万人,达到了1030万人。在过去的10年(1995~2004年)中,私营企业主人数由134.0万人增加到948.6万人,增长6.08倍;私营企业户数由65.5万户增加到365.1万户,增长了4.58倍,注册资本总额由2621.7亿元增加到47936.0亿元,增长了17.28倍。

从职业构成和受教育程度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综合素质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对1993年与2004年两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他们开业前的职业构成,由以农民、工人、服务业人员等为主体(占其总数的59.9%),转变到以各类企事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供销人员等为主体(占其总数的63.1%)。同时,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同12年前比较,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由47.0%下降到14.6%,高中、中专程度由35.9%下降到33.6%,大学(本科、专科)程度由16.6%上升到46.1%,研究生由0.6%上升到5.7%。

在创业、经营、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随着综合素质与社会贡献的提高,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也相应地有所提高。他们中间的代表人士,被选举或被推荐为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行委员,被评为各级劳动模范。据了解,他们被选为全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有9000多人,被推荐为全国县级以上政协委员的有3万多人,担任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的有233人(占执委总人数的56.0%),其中担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有8人,担任省、市政协副主席兼工商联会长的有3人。2005年,私营企业主被正式列入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经过反复比较,在全国范围内最后评选出以广州恒大集团董事长许家印为代表的30多位劳动模范。另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统计,2004年度,全国新吸收中共党员241.0万人,其他社会阶层新党员11000多人,其中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是894人。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明确指出: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公开选拔。2005年,浙江省温州市有两位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公开考试,应聘为地方政府的国家公务员。

(二)私营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经济实力增强,在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平均每户注册资本金额131.3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78%,同1995年比较,增长了2.16倍。全国注册资本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达109.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50.74万户,增长86.93%,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29.9%。其中,注册资本金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私营企业有55.16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2.7%;注册资本金额在1000万~10000万元的有7.5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8.68%,占其总数的2.0%;注册资本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私营企业达210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947户,增长81.9%,占其总数的0.06%。

另外,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大型工业企业信息显示,中国大型私营工业企业首次超过百家。据2004年的经济普查数据,有118家私营工业企业符合“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计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的标准,同比增长47.5%。全国全部大型工业企业总数为2154家,其中,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1229家。

二十多年来,中国国民经济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9.4%,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平均每年增长20%以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的70%以上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就业的。从全国看,非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1/3左右。从地方看,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不少地区经济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超过70%,其中,温州市、台州市等占90%以上。从全国看,凡是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较高。

(三)私营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贡献突出

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创造工业产值23050.0亿元,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3142.0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54%和30.96%;出口创汇1674.47亿元,占全国出口贸易额的3.42%,缴纳工商税收19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4.71%。

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再就业的主渠道,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中国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4068.6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7%以上。全国共有263.3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了再就业,占全年51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数的51.6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89.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6.65万人,由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88.91万人。

(四)在私营企业的内部结构中,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产业仍然占主体地位1.私营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制企业比重继续提高

随着1994年《公司法》的实施和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许多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由业主制、合伙制不断向公司制过渡。目前,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私营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数量不多,但增长速度快于其他组织形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同10年前比较,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下降了24.93和14.69个百分点。

2.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与优化,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保持高速发展,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仍在加大

按照新的行业分类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登记的制造业私营企业为106.85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29.27%;建筑业私营企业为13.65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74%;批发和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私营企业为136.96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7.52%;其他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快,总数达14.28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9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私营企业达20.64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4.03%。

从产业结构看,私营企业在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快于第三产业。截至2004年底,第一产业共有私营企业6.72万户,比上年增长24.68%,占总户数的1.84%;第二产业共有私营企业125.21万户,比上年增长17.35%,占总户数的34.3%;第三产业共有私营企业233.14万户,比上年增长23.7%,占总户数的63.86%。

(五)在地域分布上,东部地区和城镇的私营企业所占比重仍然较大

1.私营企业地区分布很不平衡

全国私营企业有2/3分布在东部地区,其中,江苏、上海等6省、市集中了一半以上。从发展趋势看,西部地区有所增长,中部地区有所下降。

截至2004年底,东部地区(不包括广西)有私营企业247.64万户,从业人员3248.44万人,注册资本金额33288.91亿元,分别占其总数的67.84%、64.75%和69.44%。在地区分布中,同1995年比较,所占比重上升了0.34个百分点(参见表4)。其中,超过20万户的有江苏(41.80万户)、广东(38.98万户)、浙江(33.32万户)、上海(38.49万户)、山东(27.61万户)和北京(22.47万户)。这6个省、市私营企业户数占全国总户数的55.51%,十年间上升了9.15个百分点。江苏、上海、广东三省、市私营企业的户数(119.27万户)比中、西部私营企业户数之和(117.43万户)还多出1.84万户。值得注意的是,江苏、上海等6省、市的私营企业户数增长了5.68倍,其中江苏、上海差不多增长了10倍。

中部地区(不包括内蒙古)2004年有私营企业60.48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16.57%;从业人员937.83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6.56%;注册资本额7652.18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96%。西部地区(包括广西、内蒙古)有私营企业56.95%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15.59%;从业人员830.98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6.56%;注册资本额6994.87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4.6%。

2.城镇私营企业的户数继续增长

2004年底,全国城镇有私营企业239.1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比重为65.48%;农村有私营企业126.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比重为34.52%。1995~2004年,城镇私营企业所占比重增加了8.73个百分点,相应地,农村所占比重则减少了8.73个百分点。

三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面临的新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国民经济持续多年的快速增长,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这个背景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成长将面临以下的新情况。

(一)要素供给不足

由“要素供给不愁”到“要素供给不足”,是新阶段私营企业经营者的一大愁事。这个问题,在东部地区,特别是私营企业高度发达的地区极其普遍。近年来,不少县、市电力供不应求。在用电高峰时段,许多企业每周不得不“停四开三”,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产能力,迫使这些企业自备发电设备,不仅增加了成本,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工业用地严重不足。2003年以来,国家的宏观调控、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更是增加了工业用地的难度。不少企业在扩大规模时,要么外迁部分车间(或整体外迁),要么再建多层厂房。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多年来,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现象,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说,一线普通员工短缺主要是低工资造成的问题,那么技术工人不足则是教育、培训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而获得银行贷款,则是私营企业取得合法地位后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中国上市公司中,只有很少量的私营企业。所以,他们要从股市上得到融资的可能性很小。四大商业银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据资料显示,在银行贷款中,至少有3/4用于流动资金,而其中不到1%是借给私营企业的。

(二)产品销售不畅

近年来,中国市场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多国市场进一步融合,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剧;而国内市场的总供求关系出现了根本扭转,由严重短缺走向相对过剩,由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这是一个时代的变迁,即由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时代到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时代。以前的市场是企业生产什么人们就消费什么,现在则是人们消费什么企业才能生产什么。但是,占总人口40%的城市人口的消费,占了70%的市场份额,他们的消费需要是汽车、住房和电脑等,而不再是一般的服装鞋帽、日用生活品。而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仍然停留在生活必需品的阶段。所以,“现在是生产什么,什么就销售不畅”。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服装鞋帽等产品,库存积压数以亿计。

(三)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一些职能部门的消极态度,严重阻碍了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场经济呼唤有限政府。市场机制的运转可以实现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给,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府的功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但现实是,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掌握着较多的稀缺资源和较大的市场准入权力,而且对于这些资源的分配和准入权力的行使,随意性较大,给一些官员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条件。在靠经营权力致富的政府官员中,不乏百万富翁。在社会上引发仇富心理的真正原因,是一些官员滥用权力的恶性寻租。对此,许多私营企业主也深有感触。不解决这个问题,私营企业的发展将面临很大阻碍。

(四)私营企业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私营企业平均规模较小。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统计分析,全国平均每户注册资金额为131.31万元,从业人员为13.74人(其中投资者为2.6人,员工为11.14人),第一、二产业私营企业创造的产值平均每户174.71万元,第三产业私营企业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56.37万元。进一步分析看出,平均每户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占其总户数的29.9%,也就是说,平均每户注册资本金不足100万元的企业要占其总户数的70.1%。其中,又有不少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自身特色,有活就干,没活关门。地方政府都在“扶优扶强”,银行又是“嫌穷爱富”,一般小企业很难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在少数大型企业发展较快的同时,每年都有一批中小企业关门歇业。据2004年的统计资料,全年新开业的私营企业为93.83万户,但是,同上个年度比较,新近增加的私营企业只有64.52万户,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有29.31万户企业关闭、歇业,占当年私营企业总数的8.03%。

其次,普遍缺乏竞争优势。浙江省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做了3000份问卷调查,在问及竞争优势时,有一半回答依靠“低廉的价格”。说明不少企业还没有突破经济的盈利模式,依然是靠“四低”(即低成本、低价格、低技术和低附加值)打天下。数据分析显示,劳动密集型企业占63.0%。全省有85个县、市存在“块状经济”,总产值达5993亿元,占全省工业产值不到一半。但是,“块状经济”的实质就是用无限扩大的产能来追求绝对利润。在调整时,我们注意到,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出身于农民、工人和一般服务人员,在他们比较简陋的厂房里进行操作的又多是技能不太熟练的农民工,可想而知,这些产品一般来说是些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很低的产品。因为利润低,所以他们就没有办法再投资用于创建自己的品牌以及进行自主研发,也没有办法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因为利润低,反过来又迫使他们压低工人的工资,追求更低的利润,形成恶性循环。

再次,中国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整体进入“微利年代”。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企业利润增幅回落,亏损额上升,标志着企业进入了“微利年代”。过去的六年(1999~2004年)是中国工业企业发展的黄金年代。这六年间,企业利润以平均40.5%的速度增长,累计实现利润36694亿元,相当于过去21年(1978~1998年)工业企业累计利润总和的1.7倍。但是,2005年1~10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利润1117亿元,同比增长19.4%。也就是说,今后相当一部分行业的工业只能在利润水平趋同,或者在微利环境中,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必须转变增长方式,工业企业要把注意力由原来供不应求的市场超额利润,转向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对产品和业务进行筛选和重组,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张厚义)

本文摘自《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中国网 20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