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发布:追蝶   时间:2005-12-12   阅读:1035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