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创业】个人创业融资中的八大法律问题

发布:追蝶   时间:2006-4-23   阅读:828  

来源:中国经营报

    刘先生是山西某县办企业的承包人,该企业加工一种很稀有的矿石,出口创汇前景非常可观。然而,该企业的生产设备陈旧,电力供应时常中断,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眼睁睁地看着大好商机将失之交臂,刘先生不甘心,他来到北京寻找投资商为项目融资。

    刘先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投资商要看商业计划书之类的融资项目介绍文件。之后,投资商又要求刘先生提供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面对这些问题,刘先生一头雾水,只好向律师求助。

    目前,像刘先生这样为个人创业而四处寻找资金的人非常多,而上述问题是许多创业者都会遇到的。其实,投融资过程蕴含着风险,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求法律支持。在法律专家的支持下,融资人可以避免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刘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业计划书。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提示:

    投融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最终协议的达成需要融资人和投资人经过数轮、甚至几十轮的谈判、磋商。因此对于个人创业急需资金的融资人来说,应当对自己的项目有清醒的认识,把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考虑到。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介入到项目中来,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甚至直接办理相关的事务,对项目投融资的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