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洗钱利剑出鞘 聚焦反洗钱法草案5大亮点

发布:jie103   时间:2006-4-26   阅读:1043  

央视国际 (2006年04月26日 11:21)

    对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在我国现已发现的洗钱案例中,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虚假的银行和股票账户作为洗钱的工具。因此,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如何对其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就成为预防洗钱的第一道关口。

  反洗钱法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

  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3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非金融机构也负有反洗钱义务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拍卖行等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为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有些犯罪分子就选择购买珠宝、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等,并在他们认为需要的时候转换成现金。

  为扩大反洗钱的义务主体,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法律草案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

  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表示,反洗钱法草案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作为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权威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2005年1月,中国被该组织接纳为观察员。

  观察家普遍认为,制定反洗钱法律,完善反洗钱制度,是中国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一个必备条件。

  明确主管部门有权对可疑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拟定反洗钱政策,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调查和国际合作,并全面负责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同时,主管部门还应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4年设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也同时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案例:许超凡等人洗钱案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震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被盗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

  许超凡等人将贪污挪用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投入开平涤纶集团新建厂,再利用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方式,经该厂的银行账户转至他们设立并控制的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而通过该公司将资金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形式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

  成克杰洗钱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成克杰利用张静海等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法来洗黑钱。

  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张静海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将款项转入成克杰以其情妇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该空壳公司通过做假账,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价将资金洗白,并转入成克杰指定的银行账户。

  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

  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其洗钱的方式是,走私集团贩卖物资得到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后,将现金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而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

  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长期在加拿大、香港以及广东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的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区某将港币520余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物。汪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轿车。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此后被告人汪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