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房合同中的最大陷井 银行得利上百亿

发布:小妖儿   时间:2006-4-26   阅读:719  


前段时间,在一朋友家中玩,朋友把刚与银行签定的按揭购房合同让我看看。当看到还款方式时,合同规定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法”;另一种是“等额本金法”。合同选的是第一种。我大吃一惊,朋友怎么会选第一种呢?经朋友一说,在签合同,只顾签字,没时间看,搞不懂有啥区别。我对这个问题很敏感,因为我是学会计专业。 

  在这里,我要说的是:两种还款方式的本质是两种不同计息方式引起的。第一种是复利计息(就是平时所说的利滚利),第二种是单利。 

  通常情况下,银行方面在解答两种方式的区别时,仅仅只说表面现象,即第二种还款方式的还款压力要大些,因为先期要比第一种还得多些。银行根本不提其两种方式本质。另外我要说是的,两种方式的还款压力是相等的,第二的压力是先期要大些,第一种的压力后期要大些。如果银行明确了两种方式的计利息本质,你会选择第一种吗?在这个问题上银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我朋友在银行贷了24万元,20年期。我当时就跟他算了,第一种方式要多付利息3万以上。 

  现在来原一笔帐,根据报道,全国一季度的商品房开发量10亿平米,另外我们假设条件如下: 

  1.均价1800元/平米 

  2.50%的购房者选择按揭购房 

  3.40%是付,60%贷款 

  4.60%是购房者不慎选择了第一种还款方式。即“等额本息法” 

  5.贷款期平均12年 

  计算出的总贷款金额3240亿。 

  另外我计算了一下4500元的贷款,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下,第一种要比第二种多计利息162.26元,现在不难算出,银行就会在2006年一季度开发的商品房中多得利益为116亿元。再想想在这之前,之后。要从老百姓身上得多少利益。 

  当然,上面从静态的角度算的银行得利。这问题讨论起来有点复杂, 因为第一种还款方式前期节约下来的钱在理论上有时间价值。但是那仅是理论上的。 

 来源:新浪精英理财论坛